梁正凤与胡元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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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23:15
原告梁正凤。

被告冉友全。

被告胡元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正凤与被告冉友全、胡元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正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依法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梁正凤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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