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与孙太志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海路。
法定代表人石建,公司经理。
被告孙太志。
被告牟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太志、牟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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