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石容与黄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石容。
被告黄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383号。
法人代表袁昌品,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石容诉被告黄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石容于2015年7月22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石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元,依法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马石容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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