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七建筑工程处与遵义玥丽洗洁用品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6
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阳市八角岩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海,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海波,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湄潭经济开发B区。

法定代表人王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钦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诉被告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于2015年7月28日以要求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本院对被告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因其反诉请求不明而未予受理,所以,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的申请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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