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6
原告郭某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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