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国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曾国奇。
被告张娟。
被告杜富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国奇、张娟、杜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国奇、被告张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国奇、被告张娟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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