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云东与赵双宁、何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向云东。
被告赵双宁。
被告何丽。
被告龚富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云东诉被告赵双宁、何丽、龚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云东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协议分期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536元,由原告向云东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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