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6
原告范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 五 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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