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与曾贤、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荣。
被告曾贤。
被告杨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诉被告曾贤、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于2015年8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张荣负担。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翁远乾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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