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与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6
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双流县华阳街道办正大街89号。

经营者伍再强。

委托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塔坪火焰山。

法定代表人杨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诉被告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于2015年7月3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依法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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