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代芳与赵双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白代芳。
被告赵双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代芳与被告赵双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代芳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代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代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6.00元,由原告白代芳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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