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群竹与徐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宋群竹。
被告徐鹏。
被告宋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群竹与被告徐鹏、宋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群竹于2015年7月23日以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群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群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群竹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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