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8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美德,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以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4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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