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事公司与潘开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潘开波。
被告余洪霞。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开波、余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清偿了到期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绍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