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8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德,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八 月 七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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