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廷康等与候思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代廷康。
原告彭气容。
被告侯思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廷康、彭气容诉被告侯思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廷康、原告彭气容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廷康、原告彭气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代廷康、原告彭气容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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