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与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畅。
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诉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畅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依法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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