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黄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
被告黄学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黄学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依法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