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林与蒋依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福林。
被告蒋依含。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福林诉被告蒋依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福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欧孝方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玲
")被告蒋依含。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福林诉被告蒋依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福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欧孝方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