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功喜与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冷功喜。
被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源其。
本院在审理冷功喜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功喜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功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功喜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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