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家贤等与祝泽英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祝某某。
原告杨某某。
被告祝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祝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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