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远刚与李亿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远刚。
被告李亿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刚诉被告李亿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远刚于2015年7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远刚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远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罗远刚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