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均与贵州洪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9
原告张明均。

被告:贵州洪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洪,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景怡东苑1幢6单元7层1号。

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二区305室。

委托代理人吉贺楠。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均诉被告贵州洪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由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前垫付被告贵州洪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明均劳务费220526.20元,垫付后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被告贵州洪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该款。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8元,依法减半收取2304元,由原告张明均负担800元,由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承担1504元。

审判员  王华林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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