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一品与王忠义等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袁一品。
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王忠义。
被告赵大全。
被告陈治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一品诉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忠义、被告赵大全、被告陈治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一品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一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依法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袁一品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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