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
被告邹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八 月 五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邹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八 月 五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