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与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洪。
被告陈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洪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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