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娄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娄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