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某某。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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