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寿光与金寿林、金昌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寿光,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寿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金昌彬,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蔡礒,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金寿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寿光与被告金寿林、金昌彬,第三人金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寿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寿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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