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容等与刘延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开学,男,汉族,仁怀市人。
原告胡开习,男,汉族,仁怀市人。
原告胡开容,女,汉族,仁怀市人。
原告胡开素,女,汉族,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延平,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4号。
负责人梁小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容、胡开素、胡开学、胡开习与被告刘延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学、胡开习、胡开容、胡开素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开学、胡开习、胡开容、胡开素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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