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富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0
原告黄宏富,男,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

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村革新村民组办公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唐大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富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宏富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遵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宏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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