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辉、李国会与李国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1
原告李国辉,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李国会,女,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奉友贵,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军,男,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

第三人李国莉,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李国辉、李国会与被告李国军、第三人李国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李国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辉、李国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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