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经定与曹光生、张安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娄经定,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光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安学,男,汉族,湄潭县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8号。
原告娄经定与被告曹光生、张安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经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邓厚羿
审 判 员 夏 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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