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经定与曹光生、张安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1
原告娄经定,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光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安学,男,汉族,湄潭县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8号。

原告娄经定与被告曹光生、张安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经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邓厚羿

审 判 员  夏 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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