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甲与卢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某甲,男,遵义市人。
被告卢某乙,女,遵义市人。
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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