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青与卓光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1
原告罗青,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卓光昭,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诉被告卓光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青撤回对被告卓光昭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青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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