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华邦塑料有限公司与贵州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德阳华邦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成红、邱强。

被告贵州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华邦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后被告已给付所欠货款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华邦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德阳华邦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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