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杉杉,系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忠志,系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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