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刚礼与曹玉建、郭礼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段刚礼。

被告曹玉建。

被告郭礼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刚礼与被告曹玉建、郭礼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刚礼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刚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刚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刚礼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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