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忠志,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谭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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