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忠志,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谭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石 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