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陈某某。

被告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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