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忠信、石超与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皮忠信。
原告石超。
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肖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忠信、石超与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忠信、石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皮忠信、石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忠信、石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忠信、石超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