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家学,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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