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成友与白澄、白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牟成友。
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省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澄。
被告白玉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成友与被告白澄、白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成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成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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