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雪莲、韩克会、冷艳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冷雪莲。

原告韩克会。

原告冷艳华。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剑波,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雪莲、韩克会、冷艳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雪莲、韩克会、冷艳华于2015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雪莲、韩克会、冷艳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雪莲、韩克会、冷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冷雪莲、韩克会、冷艳华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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