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国志、韩长维诉邹长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冷国志。
原告韩长维。
委托代理人韩杉杉、曹斌,系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邹长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国志、韩长维诉被告邹长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国志、韩长维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主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国志、韩长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国志、韩长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冷国志、韩长维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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