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非、李玉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韩 美
审 判 员 孟 辉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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