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建英与被告董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徐建英。

被告董来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英与被告董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英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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