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建英与被告董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建英。
被告董来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英与被告董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英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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