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诉陈乾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陈刚。

委托代理人石兴。

委托代理人李松。

被告陈乾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陈乾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9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刚承担。

审判员  冯学林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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