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兴勇与胡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23
原告谭兴勇,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经商。

被告胡娟,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勇与被告胡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兴勇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兴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兴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兴勇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