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思礼与被告李庆、左永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思礼。
被告李庆。
被告左永舟。
委托代理人程孟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礼与被告李庆、左永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礼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思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思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张思礼承担。
审判员 税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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